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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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进俊:

本院受理原告何玉祥诉你和罗与梅、王占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6721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宁0121民初500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并定于举证期限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4)宁0424民初273号

鄢贵生: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泾源支行诉你、马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履行借款合同,偿还我行借款60000元及利息1254.05元(利息算至2024年1月2日)诉讼至执行期间利息从2024年1月3日起重新计算;2.判令被告马军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前后的7日和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吕月珍:

本院受理原告李红兵、苏丽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二原告借款4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马瑞、王牛芳、杨保元、王海军:

本院受理原告宁夏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马瑞、王牛芳、杨保元、王海军金融借款合同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马瑞、王牛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26407.11元(暂计算至2024年1月7日),本息合计106407.11元;同时要求被告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计息方式承担直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前的全部利息;2.请求判令被告杨保元、王海军对被告马瑞、王牛芳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及可能发生的公告费、保全费等原告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被告方承担。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立案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永宁县人民法院闽宁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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