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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宁0181民初5085号

王永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东支公司与被告王永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宁0181民初50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永强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东支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2896.56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铜峡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宁东支公司支付保险代偿款2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650元,由被告王永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二审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划拨、拍(变)卖及对被执行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立案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灵武市人民法院

赵四辈:

本院受理原告吴江太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0.9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4月23日至2024年2月28日的利息为76483元(40.9万元×5.5‰×34个月),并要求利息按此计算至实际付清欠款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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