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统一刊号:CN64-0020 宁夏日报报业集团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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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六五:

本院受理宁夏西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六五支付贷款本金49713.50元及支付截至2023年10月17日产生的利息7654.33元,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8日起借款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马六五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西吉县人民法院

拜志军、汪德凤:

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源农商行)与被告拜志军、汪德凤、李慧军、杨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1707号判决书。判决内容:一、由被告拜志军、汪德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1798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为:自2022年9月22日起至2023年5月10日按年利率9%计算;自2023年5月1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上浮50%计算);二、由被告李慧军、杨建国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慧军、杨建国在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拜志军、汪德凤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3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拜志军、汪德凤、李慧军、杨建国共同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董天忠:

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天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案已缺席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宁0424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2023)宁0424民初2073号民事判决书内容:一、被告董天忠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已拖欠信用卡欠款19973.82元、违约金2085.4元、逾期利息2857.4元,共计24916.62元;二、驳回原告宁夏泾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元,由被告董天忠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泾源县人民法院

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安六拾诉被告宁夏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依法由被告履行原、被告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原告交付原告购买的被告位于泾源县颐和阳光实业有限公司808号商用房一套。2.请求依法由被告履行原、被告位于2018年6月22日签订的商品房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由被告支付原告房屋经营收益费共计94692元(2018年7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合同约定分年度计算);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洁监督卡、“三个规定”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二楼第四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泾源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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