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宁0121民初1038号
胡学智:
本院于2024年2月29日受理原告罗秀英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你立即偿还所借原告现金320000元及借款利息462000元,以上合计78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因你无法找到,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4)宁0121民初7号
杨茂生、丁淑琴:
本院受理原告刘保与被告杨茂生、丁淑琴纠纷一案,原告起诉:1.依法判令被告杨茂生、丁淑琴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利息26180元(2017.8.15-2023.4.15,按年息15.4%计算);2.依法判令被告杨茂生、丁淑琴以3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年利率15.4%)支付自2023年4月16日起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利息;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4)宁0121民初378号
包文荣:
本院受理原告万怀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宁0121民初3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包文荣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万怀军货款167129元,货款占用利息3956元,并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报价利率3.45%计算支付利息(自2023年12月16日起至货款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万怀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22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包文荣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杨和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