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女性劳动者体力相对困难、养育子女付出较多以及接近退休的,受到劳动合同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特殊保护,广大用工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女性员工的合法权益,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本案情】
张某静于2003年6月开始在某水泥公司工作,截至被违法辞退,已经在该公司连续工作18年,担任销售部磅房票员,长期执行公司的“三班倒”制度。因长期熬夜,她患有多种慢性病。2021年7月,水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以调岗的名义,强迫张某静到离家40公里外的某兄弟公司工作。在张某静多次提出不同意见,想通过协商解决工作矛盾未果的情况下,水泥公司通过登报的方式直接将其辞退。2022年2月,张某静委托律师,寻求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代理律师经过分析认为,提出水泥公司应向张某静赔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支付加班费等诉讼请求。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最终判决支持了张某静的主要诉讼请求,认定水泥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存在程序违法,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维护了张某静的劳动权利。
(案例来源:宁夏朔方(灵武)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2022年8月,张某静收到终审判决时,激动得热泪盈眶,如她所述,虽然被恶意辞退中年失业让其一度备受打击,但最终的公正判决维护了她的权利和尊严。
劳动合同法第43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水泥公司在单方解除张某静的劳动合同之前,未依法事先通知工会,属于解除劳动合同程序违法,侵犯了张某静的劳动权利,因此代理人提出公司依法应当赔偿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第26条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水泥公司“三班倒”的工作时间制度,不能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属于违法的公司制度,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侵害了张某静的休息休假权,应当依法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的老员工,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水泥公司以经营困难为由,要求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18年的张某静到离家40公里的其他公司工作,实际上是变相辞退快到退休年龄的女员工。
办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最重要的是从法律角度分析争议焦点,全面收集证据,及时诉讼维权,化解社会矛盾,树立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促进社会和谐。(张蕴华 钟玉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