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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名酒,被判退一赔十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鹏飞 李嘉梵

生活中买到假酒的事情时有发生,消费者发现后向经营者主张退换,经营者多以不认可系其销售为由,拒绝退换。消费者起诉维权,法院如何采信证据,能否判决“退一赔十”成为此类案件的焦点。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18日,肖某在贾某经营的银川市金凤区某便利店(下称“某便利店”)购买四瓶53°飞天茅台酒,并支付货款1.1万元。后肖某怀疑该四瓶酒为假酒,与贾某协商未果,便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委托鉴定,证实案涉的四瓶酒不是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肖某遂依法起诉。

■代理意见

涉案酒是否为贾某销售。《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保证食品可追溯。肖某提交的照片、微信转账凭证、现场录音等证据能够证实涉案酒为某便利店销售。虽然该店辩称肖某“调包”后恶意索赔,但是其未提供证据佐证。

贾某是否“明知”其销售假酒。贾某未能提供所售酒的合法进货来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一)》第六条规定,应当认定贾某对销售假酒的事实“明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对其作出了警告处罚。

肖某购买四瓶酒是否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借鉴最高院曾发布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即“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也认为,郭某先后两次购买四件白酒,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本案肖某并没有短时间内反复购买,因此也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某便利店销售的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判决某便利店退还肖某货款1.1万元,并支付肖某价款十倍赔偿金11万元。

■以案说法

我国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诚信原则核心是追求诚实、守信和公正。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是严重违背诚实信用、破坏平等交易的欺诈行为。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我国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由行政执法部门对知假售假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民法典第610条规定,“因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同时,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规定“……如果生产者或经营者故意生产或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之规定,消费者还有权起诉要求售假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律师提示,消费者在购买价值较大的酒类时,要尽可能当场查验真伪,要求经营者提供发票,若经营者无法提供发票,可现场拍照、录像或者拒绝购买。一经发现经营者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依法起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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