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者与他人相撞造成身体伤害,滑雪场作为经营场所管理人应否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认定滑雪场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受害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1月2日,高某与李某到北京某旅游开发公司开办的滑雪场滑雪。李某系滑雪初学者,高某系滑雪爱好者。当天中午,李某和高某在中高级雪道上滑行,李某呈直线路线滑行,高某呈S型路线滑行,双方于接近雪道末端处发生碰撞,高某倒地受伤。北京某旅游开发公司为涉案滑雪场的经营者,该滑雪场提供滑雪护具,由滑雪者自愿购买。这起事故中,李某在滑雪过程中没有穿戴滑雪护具,也没有带雪杖。而滑雪场未设置安全员阻止未戴护具的滑雪者进入中高级雪道。
庭审中,该旅游开发公司辩称,公司设立的场地设施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标准;在场地内,滑雪场通过多种形式对游客进行了相关风险提示、安全注意事项提示以及滑雪基本常识和规则等提示;滑雪场已经对受伤者履行了相关救护义务。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作为滑雪初学者在中高级雪道滑雪,且在滑雪过程中未佩戴滑雪护具,其自身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原告高某没有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旅游开发公司作为滑雪场的管理者,虽然在滑雪场内竖立了警示牌、循环播放相关安全提示并配备工作人员进行巡视,但滑雪是一项具有高度危险性的活动,旅游开发公司在李某未戴护具的情况下并未阻止其进入中高级雪道,亦未引导李某科学安全地穿戴护具或向其提供必要的滑雪护具,未尽到应有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法院判决李某赔偿高某经济损失4000余元,旅游开发公司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据《人民法院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