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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申请人张苏锐、杨志、段易明,梁博勋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二案(贺劳人仲字〔2023〕第050、074号),因无法将答辩通知书及其他仲裁文书送达给你公司,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进行签收,逾期不签收即视为送达。本委原定于2024年3月13日上午10:00时、2024年3月27日上午9:00时开庭审理此案,现延期至2024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贺兰县光明西路仁和巷4号)。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签收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30日内,逾期不签收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