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圣烽达运输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申请人胡学亮、金宝、马俊、汪建忠、汪志军与你公司劳动争议五案(贺劳人仲字〔2024〕第053、054、055、056、057号),因无法将答辩通知书及其他仲裁文书送达给你公司,现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进行签收,逾期不签收即视为送达。本委原定于2024年3月18日开庭审理,现延期至2024年5月13日上午9时、下午15时在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庭开庭审理此案(地址:贺兰县光明西路仁和巷4号)。请准时参加庭审,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本委将作缺席裁决。签收仲裁裁决书的期限为开庭后30日内,逾期不签收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贺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