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刚:
本院受理原告马朝雷诉被告薛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宁0121民初617号,现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33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致广大人民群众关于开展扫黑除恶斗争的一封信、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各一份。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望远法庭第三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永宁县人民法院
(2024)宁0181民初850号
苏泽林:
本院受理纪富斌诉苏泽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一、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借款56000元;二、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9月26日至今的合法利息;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未能向你直接或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审判人员告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普通独任审理用)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灵武市人民法院临河镇西郊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判。
灵武市人民法院
马福龙:
本院受理原告马志岳与被告马福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宁0121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福龙于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马志岳购车定金1万元。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马福龙负担。限你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闽宁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永宁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