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金亚琼) 近日,平罗县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
2017年3月,丁某入职某公司担任业务员,同年6月,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某公司未给丁某缴纳2017年3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丁某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补缴养老保险13000余元。2021年1月,丁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与另一家公司建立劳动关系,该公司在丁某工作期间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023年7月20日,丁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自己垫付的养老保险费13000余元。平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丁某主张不属于仲裁委受案范围为由,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丁某对不予受理通知书有异议,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丁某于2023年7月20日申请仲裁时,距其知道公司欠缴养老保险的事实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一年的法律规定,故法院据此驳回了丁某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