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党建国 高越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对于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并签署具结书的案件,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那么,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拟指控的“一行为触犯数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必须无条件接受呢?
■基本案情
某年某月,犯罪嫌疑人张三伙同其他6名同案犯罪嫌疑人,多次在某市介绍两名未成年女孩进行卖淫活动,每次获利400元至1300元不等。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张三等人涉嫌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和介绍卖淫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
针对公安机关《起诉意见书》认定的内容,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一份《律师辩护意见书》,提出:由于案涉两名卖淫女均系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张三等人介绍其卖淫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介绍卖淫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两个罪名。从刑法学理论而言,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两个罪名的,属于“想象竞合犯”,应根据“择一重罪处罚”的原则进行处罚。由于介绍卖淫罪的法定刑期高于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的法定刑期,因此对犯罪嫌疑人张三的行为只能依法认定为介绍卖淫罪。检察机关经审查,同意律师的上述意见,仅以介绍卖淫罪对犯罪嫌疑人张三提起公诉,而对其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可作为从重情节考虑,而不应按两个罪名处罚。犯罪嫌疑人张三对检察机关的这一指控没有异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律师说法
刑法第262条之二规定,“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卖淫、嫖娼属于依法可以治安处罚的行政违法行为。行为人介绍未成年人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可构成前述罪名。而依据刑法第359条的规定,介绍他人卖淫符合立案标准的,即构成介绍卖淫罪。在多名犯罪嫌疑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犯罪嫌疑人的介绍卖淫行为,既触犯刑法第262条之二的规定,构成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同时也触犯刑法第359条的规定,构成介绍卖淫罪。
犯罪嫌疑人张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在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一直表示认罪认罚,但对如何确定本人行为的性质即如何认定罪名并不知晓。如果其在不明就里的情况下对办案机关认定的两个罪名都表示没有异议,则有可能面临数罪并罚的不利后果。基于此,辩护律师提醒犯罪嫌疑人不要急于认罪认罚,而是等律师依据刑法学关于“一行为触犯数罪,择一重罪从重处罚”理论及刑法规定,提出确定犯罪性质的辩护意见,并与检察官进行充分沟通后,再认罪认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