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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骗恋爱身心受伤害,能否要求赔偿损失

合乎道德的恋爱关系,是以男女双方都处在独身状态为前提和条件。本案警示女性,在与男方确定恋爱关系时要查清对方的婚姻状态,善于保护自己,谨防被骗财骗色。如因对方的过错致使自己身体、精神受到伤害的,要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回放

苏某某与男子马某某通过聊天软件相识,马某某自称单身,双方确定恋爱关系一年多时间里,男方多次向女方借款并欠合作提成款5万余元。2021年7月,双方发生关系,当苏某某将医院诊断怀孕的信息微信告知马某某,并与其商量怎么办时,男方表态不明确。同年8月15日,女方发现男方在2018年2月11日已举行过结婚典礼并与他人领取了结婚证,是以假名“萧某”在与自己相处。得知实情后,苏某某陷入了巨大的精神折磨中,导致腹中胎儿在不足六个月时早产夭折,之后再也联系不到马某某。原告早产一周后向当地公安机关以男方诈骗为由报警,无果。因为两人之间存在经济往来,苏某某以民间借贷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申请撤诉,另行委托司法调解所调解,男方当场向其支付5万余元。后来,苏某某以马某某隐瞒已婚的事实骗取自己的信任与其恋爱,致使自己耽误了青春,身体、精神均遭受巨大伤害,被告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共计10万余元。

庭审中,被告马某某否认双方是男女朋友、否认原告所分娩的婴儿是其与原告所生,但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上述主张。法庭结合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在调查笔录中的陈述和法官查明的事实,证明原告的主张情况属实。

最终,法院认为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有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计算出被告的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286元,其中精神抚慰金为1万元,判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各项赔偿19371.6元。

(案例来源: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183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见,自然人的身体健康权和精神健康权均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被告隐瞒已婚事实骗取原告的信任与其确定恋爱关系;在得知原告怀孕后被告态度冷漠、模棱两可,让原告单方承担胎儿流产的身体伤害与精神痛苦,不仅未对原告未尽安抚、照顾义务,且在当庭否认双方间发生的事实。法庭认为,被告马某某这种有意蒙蔽、缺乏担当、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违背了社会道德、公序良俗,其行为存在显著过错,的确给原告的身心健康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判决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支付1万元的精神补偿金。

同时,原告身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人际交往中应当具有最基本的价值判断,但未保持清醒的头脑,被所谓的“爱情”冲昏了头脑导致自身受到损害,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法院判决原告本人应承担自身的损失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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