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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女方陈述及鉴定意见 不能认定被告人犯强奸罪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杨昕 白玉冰

以报案妇女的口供作为认定强奸案件成立的主要甚至唯一依据,是司法实践中的常见现象,但本案律师的辩护,破除了这一现象。仅凭女方陈述及鉴定意见,不能认定被告人犯罪。

【基本案情】

2022年,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离婚后,因财产纠纷需处理,处在离婚未离家阶段。一天凌晨6时许,原本睡在客厅沙发的男方到主卧室与已是前妻的女方发生性行为。8时许男方离开家,9时30分女方报警称自己被前夫强奸,公安机关在案发现场取证后,委托鉴定机构对报案人进行体检并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是检出嫌疑人DNA。后检察机关以男方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庭上,女方陈述,案发当晚其睡在主卧室,凌晨6时许其前夫进入卧室欲与其发生性行为遭到她的反抗,前夫拿剪刀划破女方衣服,自己被迫与其发生性行为。事后嫌疑人在茶几上写下便条,威胁她赶快办理离婚后的有关手续。而嫌疑人男方的辩词完全相反,其表示因为客厅有空调较为暖和,其前妻当晚睡客厅沙发,自己睡较冷的主卧室。凌晨6时许,是前妻进入主卧主动与其发生了性关系。早上写下便条后,他照常出去工作,下午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接受调查。

【律师辩护】

本案焦点是男方是否使用了暴力或暴力手段相威胁,违背了其前妻的意志。

辩护律师接受委托认真阅卷后,提出如下疑点:一是双方因离婚产生严重个人恩怨和财产纠纷,难以排除女方刻意报复的可能;二是案发时二人究竟谁睡客厅或主卧室、谁进入了主卧室?双方陈述截然相反,办案机关亦未查明;三是在案发6个小时后对女方伤情、伤痕检查,间隔时间过长,且伤情表面也与女方所述不符;四是案发时对女方着装双方陈述不一致。此外,周围邻居没有听到受害人的任何呼救。

辩护人对本案作无罪辩护。案件经一审、二审,被告人被判有期徒刑4年,经发回重审、再次二审,辩护律师坚持无罪观点,最终被法院采纳,对嫌疑人作出无罪判决。

【律师说法】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愿,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在妇女无法反抗、不敢反抗或者不知反抗的情况下,强制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一种犯罪行为。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事诉讼法第53条第2款规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由于指控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也不能排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的可能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即“疑罪从无”。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律师坚持“疑罪从无”进行辩护,既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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