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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条件不起诉”并非不起诉

宁夏综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段怀丽

刑事诉讼中,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对犯罪嫌疑人只能作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处理决定。还有一种诉讼制度,即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附条件不起诉”。

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王某出生于2006年。根据公安机关的侦查,王某具有下列犯罪事实:某年某月某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趁被害人张某熟睡时,采用用手抚摸被害人胸部的方式,对被害人实施强制猥亵行为;某年某月某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对被害人张某准备实施猥亵行为,因看到被害人没有睡着便离开;某年某月某日凌晨,犯罪嫌疑人王某乘被害人张某熟睡时对其实施猥亵行为,因被人发现逃离现场。

公安机关以犯罪嫌疑人王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律师辩护

律师向检察机关出具《律师辩护意见书》,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作有罪从轻辩护。律师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系未成年人,具有犯罪预备、犯罪未遂情节,符合法定的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条件。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父母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对王某的监管,王某向被害人真诚道歉,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整体案情,律师建议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王某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处理决定。

处理结果

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王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制猥亵罪,但其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虽然实施了三次行为,但认定犯罪预备一次、犯罪未遂一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悔罪,已向被害人赔偿并取得谅解,社会矛盾已化解,可以从宽处理。综合犯罪嫌疑人王某的犯罪行为和情节,对其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起诉条件,但其具有悔罪表现,且其父母具有有效的监护能力,遂依法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王某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出具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律师释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282条第一款、第283条、第284条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刑事诉讼制度只适用于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依法应当设定考验期;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前存在漏罪,或者在考验期内违反治安管理或其他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检察机关有权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如果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遵守相关规定,且不存在漏罪情形,考验期满,检察机关应当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据此,所谓“附条件不起诉”,是指设定条件的不起诉,而非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且在犯罪后认罪悔罪,是检察机关对其依法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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