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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未出示书面授权书,代签合同可能无效

现实生活中,发生民事行为签订合同,一方不能亲自到场时往往口头委托亲友前往,代理自己在合同上签字。此时,代理人应当出具书面授权委托书。否则,如果后来被代理人不认可或不追认,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

案例回放

经某置业房产经纪公司介绍,王某某有将在银川市西夏区某小区的一套90平方米自有住房以32万元的价格出售给纳某某的初步意向。2022年9月某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一份《银川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但是,当天买方纳某某电话告知卖方,因自己在外地,委托其弟代理自己在合同上签名。然而在合同上签名时,其弟写下的是他自己的姓名,王某某也未要求其弟出示真正买房人纳某某的书面委托授权书。

该协议签订后,中介公司多次催促王某某与买方纳某某办理房屋交易过户手续。但每次卖方均以各种理由拖延,原因是房屋价格一直在涨。一年之后,房价下跌,买方也采取拖延之策不愿履行原合同。于是双方发生争议,卖方王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双方合同,并根据合同中“逾期履行本协议的,每逾期一日,违约方应按日计算向守约方支付房屋总价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的条款,要求纳某某赔偿违约金8万余元。

设在银川市西夏区法院的人民调解室调解员在了解案卷证据后,认为双方合同签字存在问题,因被告不认可其弟的签字,故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在调解员的劝导下,原告表示愿意撤诉。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61条规定:“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该法第165条同时规定:“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纵观本案,原告在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见房价升高时拖延履行、在后来房屋价格下降时又企图“嫁祸”于被告,其不讲诚信的不良图谋最终并未得逞。其根本原因,是原告与代理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代理人并没有出示买方的书面委托授权书,且双方发生纠纷后被告不予追认而归于无效。

(钟玉珍 柳发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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