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海口一男子王帅因酒后驾车不幸身亡,其家属将事故当晚与王帅同饮的5位朋友告上法庭。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对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进行宣判,判决5名同饮者共赔偿近15万元。
2021年11月25日21时许,王帅和朋友前往海口市某酒吧喝酒。23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等人一起打麻将。11月26日0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蕾蕾等人在龙华区某酒吧喝酒。2时许,王帅与张山、张峰、蕾蕾等人准备前往某火锅店吃夜宵,王帅打车回家后驾驶摩托车赶到火锅店。李一、李二随后也来到火锅店。当日4时许,众人准备离开火锅店,王帅在明显醉酒的状态下坚持驾驶摩托车离开,随后发生车祸身亡。
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王帅持有与准驾车型不符的驾驶证,醉酒后超速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面对突如其来的悲剧,王帅的家属悲痛欲绝,将张山、张峰、李一、李二、蕾蕾5人诉至龙华区法院,要求赔偿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多项费用。
龙华区法院审理认为,王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酒后驾车的违法性、人身危险性和造成损害可能性具有充分的判断和预见,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尽最大注意义务。同时,在共同聚餐饮酒的特定环境下,共饮者有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必要注意义务。事发当日,王帅与5名被告共同聚餐饮酒,双方之间形成一种特定关系并产生合理信赖,5名被告应履行相互照顾与保护的注意义务。
综合考量王帅和5名被告的过错程度、导致本次事故的原因力比例,法院认定王帅本人承担85%的责任,5名被告共同承担15%的责任。王帅身亡产生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993424元。根据各方责任的大小和过错程度,龙华区法院判决被告张山、张峰分别向王帅家属支付赔偿金52154.76元;被告李一、李二和蕾蕾分别向王帅家属支付赔偿金14901.36元,共计149013.6元。
宣判后,蕾蕾提起上诉。海口市中级法院经审理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治日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