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安锦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禹古班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字【2024】244号),已于2024年2月19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4】244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4办公室,电话:8307486)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综上,本委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2005】12号)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之规定仲裁裁决如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宁夏中安锦瑞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6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