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青藏高原到黄土高原,黄河在甘肃两进两出、蜿蜒千里。作为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补给区,保护上游生态、为下游送去一河净水,是甘肃对母亲河的责任所在。
6月26日,“行走万里黄河 报道法治中国”——沿黄九省区法治媒体大型融媒报道甘肃段走进甘肃林区中级法院采访。据介绍,近年来,甘肃林区两级法院立足山水相济大保护的流域司法特色,聚焦重点区域生态修复、水沙调控、水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坚持能动司法,扛牢黄河保护上游责任,推动形成了守护母亲河的“特色审判”,为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出了突出贡献。
从青藏高原到黄土高原,黄河在甘肃两进两出、蜿蜒千里。作为黄河流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补给区,保护上游生态、为下游送去一河净水,是甘肃对母亲河的责任所在。
6月26日,“行走万里黄河 报道法治中国”——沿黄九省区法治媒体大型融媒报道甘肃段走进甘肃林区中级法院采访。据介绍,近年来,甘肃林区两级法院立足山水相济大保护的流域司法特色,聚焦重点区域生态修复、水沙调控、水资源集约利用、污染防治等突出问题,充分发挥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优势,坚持能动司法,扛牢黄河保护上游责任,推动形成了守护母亲河的“特色审判”,为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出了突出贡献。
集中管辖 推动环资审判“全覆盖”
2023年底,甘肃高院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发布了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区域调整公告,将原来“点线面”相结合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甘肃模式”变更为集中管辖模式下的“1+1+5+9”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模式,即甘肃高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指导监督全省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林区中院集中管辖基层法院审理的环境资源案件二审、再审审查及再审审理工作;5家林区基层法院集中管辖张掖、庆阳、陇南、天水、甘南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省内其他九市(州)府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集中管辖辖区内应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环境资源案件。
变更后的管辖模式实现了对全省14个市州环境资源案件的全覆盖,同时一审环境资源案件也实现了跨区划集中管辖,建立了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环境资源案件管辖机制,既符合生态环境因素的系统性、流域性、流动性的特点,也确保了环境资源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适用,为黄河流域甘肃段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贡献法院智慧。
预防保护 守护甘南高原“蓄水池”
2019年7月,夏河县某矿业公司对含有氰化物的危险废弃物处置不到位,环境风险隐患突出,被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发现。该矿业公司按照《甘南州贯彻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实施了案涉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并于2020年9月验收通过,于2021年1月与甘南州生态环境局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林区法院受理案件后,按照环境保护法“预防为主 保护优先”基本原则,创造性地将司法确认与生态损害赔偿结合起来,对行政主管部门经磋商达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予以确认,依法支持行政主管部门与涉案企业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程序积极履行黄河上游污染防治和生态修复责任,共同守护好甘南高原黄河上游“蓄水池”生态功能,为保障一泓清水向东流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近年来,林区两级法院不断加大多语种普法力度,充分发挥各基层法院在少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前哨阵地作用,主动参与、多方联动,深入宣传环境保护法、黄河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司法需求,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补植复绿 筑牢流域生态“安全线”
子午岭林区是黄河流域主要水源涵养区和水土保持区,是我国西部重要的生态屏障,被誉为黄土高原上的天然物种“基因库”。
面对盗挖案件多发实际,子午岭林区法院严格适用法律、加大惩治力度,通过在案发地巡回审判等方式,有力震慑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增强公众对林区生态环境重要性的认识,取得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2018年以来,该院共审理盗挖柏树根刑事犯罪案件16件113人,在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
办案中,子午岭林区法院坚持“专业化法律监督、恢复性司法实践、多元化协作机制”,加强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工作,以灵活的裁判方式大力推动补植复绿,主动救济环境民事权益。
与此同时,林区两级法院积极主动履行黄河文化遗产保护责任,针对广袤林区发生的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案件,在依法判处被告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并对具有历史文化和考古研究价值的文化遗产通过同文物保护等有关部门协作,构建文化遗迹保护多元共治格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