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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

宁夏一燃气公司被罚7万元

本报讯 (记者 张剑波) 近日,永宁县综合执法局查处一起燃气公司违法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案,对该公司作出罚款7万元,并没收违法所得1975元的行政处罚。

经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接受供气的2家面馆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均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并未采取防火措施,其中一家面馆还存在软管穿墙行为。根据《自治区城镇燃气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区城镇燃气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的通知》规定,软管穿墙、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千克,但未设置专用气瓶间并未采取防火措施,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2家面馆均属于不具备安全条件用户。

宁夏某燃气有限公司在未检查涉事面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持续向2家面馆供气的行为,违反了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燃气经营者不得向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供气的规定。永宁县综合执法局依据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作出上述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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