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激活“四十三条”

本报首席记者 王潇翊 实习生 王熙梁

我国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7月17日,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于晓飞讲述了关于激活“四十三条”的检察故事。

“检察官,我想咨询一下,我是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的,我看刑法上说我们可以请假回家,是不是真的?我老妈已经102岁了,最近会见时,家里人说她身体状况不是很好,我想请一天假出去看看她。”今年4月的一天,银川市上前城地区检察院派驻检察室检察官处理在押人员预约会见时,一名服刑人员询问。

无独有偶。5月的一天,一家企业负责人联系驻所检察官,送来一份材料,上面载明:“金某,宁夏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经理,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在收监执行时未来得及办理工作交接,造成项目到了竣工结算阶段,结算资料无法移交,导致无法完成竣工验收,无法支付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影响到公司的正常经营。”

检察官收到材料后,深入调查核实了该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金某进行提审谈话。得知公司近况后,金某懊悔不已,当面向驻所检察官提出申请,希望能请假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在前期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上前城检察院检察官办案团队打出“组合拳”,监督监管机关积极转变执法理念,摆脱受疫情影响搁置的拘役人员请假事宜,激活沉睡的“四十三条”——

检察官向院领导汇报,分管领导到监所面对面接访,倾听拘役人员诉求,推动由上到下解决问题;

在与看守所定期召开的联席会议上,将拘役人员请假问题作为主要议题,听取看守所请假审批工作的难点和顾虑,共同协商讨论破题之策;

制发检察建议书,提出执法建议和要求,确保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既能回得去,又能管得住……

在检察机关持续跟踪督促下,5月15日,银川市看守所第一批2名拘役人员请假回家的申请获批,并于5月16日安全收假回所;5月31日,又有2名拘役人员获批回家,上前城地区检察院对这2名请假人员开展了出所检察,向金某告知了请假出所的注意事项,让其赶快回公司处理相关事宜。

金某闻讯很激动,邀请驻所检察官去他负责的项目部看看。检察官应邀前往后,金某拿出项目结算文件告诉检察官,工程质量的最终验收、材料使用量、退库量的确认、农民工工资审核发放以及和业主、分包单位的最终结算,都需要他签字,一天半时间要把这些都干完。

检察官叮嘱他抓紧干、按时回,并且要吸取教训,认真悔过,今后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回报社会。次日,金某也按时、安全地返回看守所继续服刑。

今年6月的一个早上,金某所在企业的代表一大早来到上前城检察院专门致谢,告诉检察官金某请假出所后把事情都办妥了,公司也终于能集中精力做下一个项目了。

“激活‘四十三条’,允许犯罪行为轻微的拘役罪犯在必要时请假回家,不但是法治文明的体现,是司法善意的释放,更能让他们相信法律,心怀阳光更好地回归社会。”于晓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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