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的伴侣参与公司经营管理、每月领取固定报酬,劳动者主张其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股东本身是企业的投资者也是最终的获利者,因此不能说股东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只能是受聘员工与企业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排除非劳动关系者,是对企业真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
■案情介绍:
MM洗煤厂工商登记股东为4名自然人,合作之初签署了《股东合作协议书》,各自分配所负责的管理事项。在公司实际运行过程中,4位自然人股东又与各自伴侣一同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当时唯有一位股东李某与其伴侣孙某芳尚未登记结婚。上述各自然人均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洗煤厂每月均向所有登记股东及其伴侣发放固定金额的报酬。从2021年起,MM洗煤厂出现亏损,不再按月向股东及其伴侣发放报酬,但对公司员工的工资及社保仍正常进行发放和缴纳。
2021年7月,孙某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MM煤炭公司支付应付其未付的劳动报酬,并要求公司对其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缴纳社保进行经济补偿。该公司委托律师代理该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一审、二审三个阶段,二审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孙某芳与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
■以案说法:
劳动关系最本质的特征之一系从属性和人身依附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应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
本案中,孙某芳主张其与MM煤炭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据此主张劳动关系项下的工资等,但综观本案事实,双方自始至终没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且在孙某芳参与公司经营多年期间,始终未要求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应认定其没有和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主观意愿。
本案中,亦无证据表明孙某芳的考勤接受MM公司的管理或考勤与工资挂钩,其请假亦无须得到公司批准。MM煤炭销售公司的日常管理事项,由4位自然人股东及其伴侣共同决定,孙某芳负责的业务分工是包括其在内的各股东及各自伴侣共同协商确定的,表明她与未婚夫也处于公司的股东地位,公司对她每月所发的报酬应属于股东权益,而非公司对受聘的普通员工发放的工资。上述事实,表明孙某芳对该公司不具有身份上的从属性和依附关系,因此不具备劳动关系的特征。
本案中,孙某芳掌握了大量参与公司经营的证据,且每月从公司领取固定的报酬,再加上其当时并未与显名股东伴侣登记结婚,因此,如不从劳动关系的本质出发深挖和组织证据,极易被法院认定其与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
现实中,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行为不规范,如为了避税,通过让股东家属或伴侣按月从公司领取工资的方式对股东进行分红;又如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的边界不清晰,这些公司治理过程中的短板与漏洞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隐患。当公司经营陷入困境时,个别股东会利用这些经营管理中的问题发起诉讼,企图搞垮公司、侵吞公司资产,发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只是他们牟取个人利益的手段之一。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不仅防止了原告对公司利益的损害,也保护了真正劳动者获得报酬的权益。(钟玉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