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兰琴:
我会受理的你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牛家坊村村民委员会之间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4)吴仲字第18号】,因无法联系到你本人,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仲裁通知书、风险告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选择仲裁庭组成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名册》、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通知书。申请方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上桥镇牛家坊村村民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1.依法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租赁合同;2.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截至2024年6月30日的租金250000元及2024年6月30日起至仲裁确认解除合同期间的租金了;3.判令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的利息损失12405.5元;4.本案仲裁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吴忠市利通区利通北街50号吴忠仲裁委员会仲裁受理室领取,逾期视为送达,选定仲裁员的日期和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之内。开庭日期(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为答辩期满后第10日上午9时在本会仲裁一庭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裁决。
吴忠仲裁委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