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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宁夏鼎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兰海兵与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仲裁庭作出(2024)银仲字第0112号裁决书,裁决:一、确认申请人兰海兵与被申请人宁夏鼎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货运运输合同》于2024年7月15日解除;二、被申请人宁夏鼎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兰海兵返还租车押金10000元、GPS押金600元、租车订金1000元;三、申请人兰海兵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案仲裁费955元,由被申请人宁夏鼎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4元,申请人兰海兵负担401元;公告费600元由被申请人宁夏鼎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兰海兵已预交的仲裁费不予退还,由被申请人宁夏鼎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的仲裁费、公告费连同第二项裁决款项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申请人兰海兵。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裁决书。限你公司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二层204号房间领取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银川仲裁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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