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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通知书

吴淑萍、徐爱军、徐昊杰:

根据我公司与常永锋在2024年6月14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依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4)宁0104民初2436号民事判决书,你方所欠我公司的当金250000元、利息1500元、违约金8500元以及自2023年12月3日起至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下剩当金本金为基数分别按照月利率0.3%、1.7%标准计算)、我公司对吴淑萍、徐爱军位于银川市兴庆区长庆燕鸽湖基地燕滨园湖心北区1号楼1单元901室(产权证号:宁(2023)兴庆区不动产权第0029594号)享有的抵押权等依法转让给常永锋,相应地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与该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及利益也一并转让给常永锋。请你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常永锋履行全部义务。特此通知。

宁夏鼎银典当有限公司

202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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