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学娇、李强:
根据我公司与常永锋在2024年6月13日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依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20)宁0104民初9470号民事判决书,你方所欠我公司的当金120000元、续当期间的综合费用及利息4216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自2020年7月28日起至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利息和违约金,我公司对刘学娇名下位于永宁县杨和镇青春苑小区1号楼1单元201室(宁(2018)永宁县不动产权第Y0002894号)享有的抵押权等依法转让给常永锋,相应地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评估费、拍卖费等与该转让债权相关的其他权利及利益也一并转让给常永锋。请你方自接到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后向常永锋履行全部义务。特此通知。
宁夏鼎银典当有限公司
2024年9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