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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售的保健品“有毒”

西夏区法院判10倍赔偿

本报首席记者 马涛 通讯员 焦正永

网上购买保健品,服用后出现身体不适,找人一测原来“有毒”,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近日,银川市西夏区法院宣判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网络平台销售者杨某某向消费者朱某10倍赔偿共84000元。

“疗效神奇”“强身健体”“延缓衰老”……每一句广告词都说到了西夏区居民朱某的心坎上。2023年5月的一天,朱某在浏览网页时看到了一款保健品的广告,上面宣传的保健效果令人心动,于是朱某在某网购平台上购买了该款价值8400元的保健品。

怀着期待的心情,朱某每日按时按量服用,然而一个星期后,朱某的身体突然出现脸红、呕吐、心慌等症状。

“我的身体一向不错,突然出现这种情况会不会是吃错了什么东西?”朱某开始逐一排查饮食,经过一番分析,最终锁定了几天前网购的保健品。

“你卖给我的产品是不是正品?”朱某通过平台联系到卖家杨某某,向其了解情况。

“绝对是正品,而且药食同源,可以放心吃。如果身体出现不适症状,建议减量服用。”卖家明确回答。

抱着怀疑的态度,朱某减量服用了几天,并且时时处处注意饮食,但不适依旧没有得到缓解,且症状不在该款保健品正常副作用的范围内。

“不会是买到假货了吧?”带着疑虑,朱某来到第三方权威检测公司,委托其对该款保健品进行检测。

“此款产品含有4种有毒有害成分。”结果一出,朱某不淡定了,立即联系卖家杨某某要求退货退款,但杨某某表示该产品有合格检测证书,不可能是假货,拒绝与朱某进一步沟通。

多次协商无果后,朱某来到西夏区法院,让法院“评评理”。

案件审理期间,由于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及赔偿数额协商未果,朱某便向法院申请对案涉保健品进行成分鉴定,并提供其购买的2盒保健品作为检测样品。鉴定结果和上次如出一辙,案涉保健品内含国家保健食品中明确禁止的非法添加物质。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此案中,朱某从杨某某处购买保健品,杨某某应当向朱某交付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杨某某销售的保健食品因含有非法添加的物质,违反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1000元的,为1000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杨某某向朱某10倍赔偿84000元,并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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