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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利益于法无据,构成不当得利

租用他人电子商务店铺经营,双方在合作经营中发生纠纷,对该店铺闭店时平台退还的质保金,租用人有权私自占用吗?本案告诉我们,该行为会构成不当得利。

案情回放

宁夏恒某公司2016年在京东平台开设名称为CPP电子商务店铺,并支付质保金10万元。2019年12月,宁夏中某电子商务公司(甲方)与宁夏恒某公司(乙方)签订《京东店铺租赁协议》,约定乙方拥有的京东电子商务店铺的经营使用权,租赁给甲方3年,并对各自的配货和利润结算、分配比例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宁夏恒某公司将店铺交由宁夏中某公司经营、管理,并将该店铺的主账号及与店铺绑定的京东钱包账号交由宁夏中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某管理使用。

2021年4月,双方在结算时发生纠纷,恒某公司决定将店铺闭店,京东平台将该店铺交存的10万元质保金也退还至店铺账号,宁夏中某公司齐某某将10万元全部取出占为己有,拒不退还,恒某公司不得不诉至法院。

另查明,双方在涉案《京东店铺租赁协议》签订后,未就合作经营期间的货款、利润等事项进行过结算。宁夏中某公司要求在涉案质保金中扣除其经营CPP店铺期间的各项成本,恒某公司不予认可。

银川市西夏区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宁夏中某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宁夏恒某公司运营保证金9.97万元;齐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建议对双方的结算纠纷另案处理。

(案件来源: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22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得利,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关于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有以下四个: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取得利益没有合法依据。

本案中,京东平台电子商铺中国特产·彭阳馆于2021年4月闭店,京东平台于2021年9月将10万元质保金退还至店铺账号内,被齐某某转到其账户内。宁夏中某公司辩称双方约定涉案钱包中的资金由其管理支配,该资金均用于双方合作店铺的运营管理支配,故不予退还。宁夏恒某公司系涉案电子商铺的所有权人,涉案10万元系其为京东电子商铺的经营于2016年向京东平台支付的质保金,由京东平台代为保管。虽然双方约定合作过程中涉案电子商铺的京东钱包由被告管理使用,但此时涉案质保金并非京东钱包中的固有资金,且双方也未就涉案质保金进行过约定。2021年9月,该电子商铺闭店,京东平台退还其保管的质保金,理应归店铺的所有权人即原告宁夏恒某公司。涉案质保金并非被告支付,也不是双方合作经营期间投入的款项或产生的利润,故被告占有使用该款项无法律根据。法院最后判决被告应将收取的9.97万元质保金退还给原告。

关于原告要求齐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宁夏中某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齐某某系自然人股东,出资比例为100%。涉案款项从京东平台退还至涉案店铺账号后,分两笔转入齐某某的个人账户中,齐某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宁夏中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齐某某应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钟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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