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吴燕) 运营车辆遭遇交通事故,无法正常从事经营活动,损失谁来赔?近日,固原市原州区法院城郊法庭成功调解一起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2024年3月,李某驾驶小型汽车在固原市原州区某路口处与原告公司的驾驶员郜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经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负全部责任,郜某无责任。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车辆系经批准的合法营运车辆,此次事故导致原告的车辆从进厂定损至维修完毕共计停运12天。被告李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法应对原告的停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证据充分、事实清楚,具有调解的基础。法官通过释法明理劝导被告积极支付原告公司车辆的停运损失,同时也让原告公司理解被告所处的困境,最终达成了被告李某当庭向原告公司赔偿车辆停运损失13000元的调解方案,该案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广大驾驶员:停运损失是指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主要包括出租汽车、预约出租汽车(网约车)、大货车等。一般来说,停运损失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停运损失是对预期可得利益的保护,而这种预期可得利益必须建立在合法取得的基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