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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常文婷诉你公司劳动争议案件(银金劳人仲字【2024】1086-1号),已于2024年9月18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4】1086-1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4办公室,电话:8307486)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4】1086-1号裁决书内容如下:一、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工资共计贰仟捌佰(2800)元整,被申请人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二、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一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共计伍仟叁佰叁拾元贰角贰分(5330.22元),被申请人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自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一为申请人缴纳2023年11月至2024年5月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全部应缴费用及滞纳金责任均由被申请人一承担,具体缴费金额以社保机构核算为准;四、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