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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公告

科建(宁夏)商贸有限公司、蓝邦(宁夏)置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郑亚男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字【2024】1008-1号),已于2024年9月10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4】1008-1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4办公室,电话:8307486)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综上所述,因被申请人公司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之规定缺席仲裁裁决如下: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二科建(宁夏)商贸有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于2024年6月7日正式解除;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工资捌万捌仟贰佰叁拾叁元贰角肆分(88233.24)整【(6000元/月×4个月-已发工资27421.93)+(9000元/月×10个月)+(9000元/月÷21.75×4天)-社保个人承担部分7991.1】;三、于本裁决书发生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二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壹万贰仟捌佰伍拾叁元贰角肆分(12853.24)整;四、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二为申请人补缴2024年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各项社会保险,因该期间申请人的个人承担部分已从工资中扣除,故所有的社保费用及产生的滞纳金均由被申请人承担,具体金额以社保经办机构核算为准;五、被申请人一蓝邦(宁夏)置业有限公司对第二项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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