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剡雪梅) 日常生活中,消费者在商场、超市等经营场所跌倒、受伤的事件时有发生。近日,彭阳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消费者在超市购物过程中不慎跌入地下室受伤而引发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今年3月,彭阳县某超市在装修过程中,施工砸穿地面露出窟窿却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来到超市购物的李某不慎踩空跌入地下室受伤。后李某多次和超市协商未果,故诉至彭阳县法院要求超市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超市在施工砸通地下室时,应预判到消费者选购商品时存在跌落的潜在危险,需即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防止或避免损害的发生,但超市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相应安全措施,导致消费者李某跌落受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情况和周围环境应有相应认知,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综合考虑本案案情与双方之间的过错,经法官主持调解,超市同意按照80%的比例进行赔偿。
【法官说法】
安全保障义务,是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等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的义务。本案中,超市在进行施工时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致使消费者受伤,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为避免此类安全事故的发生,超市应积极安排工作人员引导消费者,设置警示标志,完善安全保障措施。消费者也应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保障自身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