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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追赃过程中

如何认定第三人善意取得涉案财物

宁夏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曾鹏飞

对于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司法机关应当依法追缴、责令退赔,或者返还被害人。在实践当中,犯罪分子将违法所得的财物转移、变卖,或者用于实际消费支出的情况尤为常见,在该类案件追赃过程中,如何认定第三人是否善意取得涉案财物成为了焦点。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至12月期间,第三人王某多次向刘某供货,后经双方结算,刘某欠王某货款7.5万元。王某多次催款无果。

2022年5月,被害人张某接到诈骗电话后,向犯罪分子提供的银行卡转账10万余元,后经多次转账,最终将该笔赃款转至李某的银行卡内。刘某又以李某的银行卡给王某转款7.5万元,用于支付其欠王某的货款。多日后,王某打算使用该笔款项时发现已被司法机关冻结。

王某遂在该诈骗案办理期间提出异议,认为其已实际取得该7.5万元货款的所有权,不应追缴或者返还被害人。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对王某的欠款系基于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而形成的合法债务,属于合理的对价交易,且王某并不清楚该笔款项系赃款,亦不存在王某以任何恶意手段取得该债权,王某已实际取得7.5万元货款,故不予追缴。遂解除对王某名下7.5万元的冻结。

■律师释法

是否向第三人追缴涉案财物,应明确涉案财物权属,应着重审查第三人所占有财物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涉案财物,以及第三人是否构成阻却刑事追缴的善意取得。

对于第三人主张构成债务清偿型善意取得的,应从主观明知、合理对价、取财方式等方面审查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行为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一)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二)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三)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四)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结合本案来看,王某已善意取得涉案7.5万元,并不符合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收集在人民法院案例库的范某某诈骗案、高某某诈骗案当中也持该观点。若第三人的合法所得财物被司法机关采取相应强制措施,可以整理有利证据,通过法定程序进行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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