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川西夏区法院法官 李莉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该问题涉及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建立的用工关系的认定问题。
司法实务中,对此主要观点有三:一是一般按劳动关系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不能自然终止;二是按劳务关系处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三是对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分原因而论。对于非因用人单位原因,劳动关系自然终止,但是因用人单位原因而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因此丧失其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的劳动关系终止权,则劳动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上述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有三:一是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立法目的上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6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即属于劳动合同法的补充和完善,两者并不冲突;二是过去我国正常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现在及将来按国家新近出台的迟延退休政策对待。虽法律不禁止已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就业,但其已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主体资格身份,其不应该享受劳动法所规定的全部权利。
鉴于此,笔者认为,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劳动合同终止,非因用人单位原因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在此提醒劳动者: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形,依照该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同时该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均可以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两者是并列关系,并不矛盾。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大有人在。
劳动合同终止≠必然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得知,劳动者主张经济补偿,有以下七种法定情形,即:劳动者被迫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无过失性辞退、经济性裁员,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破产、吊销、撤销或者解散合同终止,兜底条款。显然,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的,不属于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且目前并未有相关的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此种情形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