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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拆除费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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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我局2022年2月24日立案承办的你公司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地面构筑物案(宁交综执银(07)罚〔2022〕002号),该案调查终结后我局于2022年8月9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但你公司未按我局通知履行拆除违法构筑物的义务。

2023年9月23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及《行政强制执行公告书》,因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依法强制拆除了你公司在G6线(京藏高速)K1218+736m下行外侧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的构筑物(广告牌及其附属设施),产生拆除费用15500元。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现决定如下:由你公司缴纳强制拆除费用壹万伍仟伍佰元(¥15500)。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本机关银行账户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分局,账号:64050117120000000130。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银川分局

2024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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