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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印章、证照作废公告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9月9日作出(2021)宁01清申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张云峰对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隆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当日作出(2021)宁01清申3-1号决定书,指定宁夏浩晟律师事务所担任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一案的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因清算组未能接管到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任何证照、印章、财务资料等。为防止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在强制清算受理后滥用企业印章、证照,从事与破产清算无关的事项或其他违法行为,管理人特此公告:

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全部印章(公章、法人章、财务章、合同章等)、证照作废。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使用上述公章、证照的行为均属无效行为,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上述公章、证照的持有人见此声明后,应尽快交予管理人接管。特此公告。

银川宏隆商贸有限公司清算组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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