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鑫综合市场(金茂建材城)6-14号商业房室内物品所权有人:
根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出具的(2023)宁0104执4178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裁定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隆鑫综合市场6号楼14号商业房以物抵债,房屋所有权自上述裁定送达本行时起转移。
你方务必自本公告登报之日起10日内与本行联系,将上述房屋内可移动物品搬离,缴清占有期间的各项租赁费用及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逾期则视为你方放弃存放在上述房屋内的物品,自愿交由本行处理,由此产生的看管费、搬运费等费用及造成的一切损失及后果由你方承担。特此公告。
宁夏黄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
2024年10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