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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房屋另售他人 法院判决全额支付中介费

本报讯 (通讯员 马丽) 近日,同心县法院受理一起业主与房屋中介机构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房主将房屋另售他人引起房屋中介机构诉讼的中介合同纠纷。

今年3月,张某与某房屋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合同约定居间代理费为3万元,由乙方(买受方)承担,同时约定甲方(张某)将房屋出售给第三方的,需全额支付居间服务费。后张某以其未收到定金,买受方未向其交付首付款等为由,将案涉房屋另行出售给其他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本案中张某、房屋中介公司及第三人(买受方)之间签订的《居间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房屋中介公司已经促成张某及买受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已经向张某及买受方提供了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服务合同》约定该居间代理费由买受方支付。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张某在《房屋买卖合同》未解除的情况下将案涉房屋出售给他人,致使买受方购买张某房屋的目的未能达成。因此,根据《房屋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的约定,张某在本案中构成根本违约,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中介公司支付全额居间服务费用。目前,该判决已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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