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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单位达成不缴纳社会保险合意

员工以此为由辞职能否主张经济补偿

现实中,有的劳动者本人不愿意交社会保险,签订了自愿放弃社会保险的承诺书,而用人单位将欠缴的社会保险费以折合现金的方式支付给了员工。后劳动者又申请仲裁要求补缴社保及利息,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时用工单位会觉得很冤。那么,员工的主张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根据劳动法第72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可见,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不仅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协议、承诺书违背了我国行政法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劳动者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用人单位也不愿直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则未缴纳社会保险部分的利息会一直产生。那么,用人单位如何避免类似的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在《员工手册》或者规章制度中规定“不愿意缴纳社会保险”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办理社会保险需要的材料”等作为录用或解除劳动关系的条件。

当员工开始提出将社保费用纳入工资,且用人单位也未缴纳的,员工后又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提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出尔反尔看似不合理,但只要法院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用人单位还是要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的。因为双方私下的协议,不能抵抗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在平时的经营过程中就应严格按照国家劳动法的相关规定规范用工,才能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的赔偿风险。第一,要建立健全劳动规章制度;第二,规章制度要合法依规;第三,规章制度要具有可操作性;第四,缴纳社会保险是员工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还有代扣代缴的义务。用工单位应及时为员工缴纳应交的社会保险、公积金与福利待遇。五是奖惩制度有据可查,要能适用日常工作,落纸为据。

用人单位不仅要合法用工,还要考虑社会大的环境对劳动用工的影响。劳动争议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具有一定的社会性和行政性,从法院对争议双方的倾向性。到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责任,再到和谐劳动关系的建设等都会对个案产生影响,用人单位应努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用制度管人、处理纠纷要体现人性化,减少矛盾纠纷。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合法,才是胜诉的保证。

(宁正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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