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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的汪天祥诉你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银金劳人仲字【2024】707号),已于2024年9月20日依法作出裁决,因无法送达裁决,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银金劳人仲字【2024】707号裁决书,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委(银川市金凤区长城路与满城街交叉路口南500米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四楼404办公室),电话:(8307485)领取裁决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裁决书内容如下:一、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10月至2022年12月及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18日工资共计陆万叁仟肆佰捌拾肆元陆角陆分(63484.66)(即月平均工资9622.24元×6个月+月平均工资9622.24元÷21.75×13天);二、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的社会保险,滞纳金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三、于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玖仟陆佰贰拾贰元贰角肆分(9622.24)(即月平均工资9622.24元×1个月);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本仲裁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本裁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银川市金凤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