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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有责,姐夫为破产小舅子偿还30万元债务

本报记者 李娜

“法官,我愿意替我的小舅子许某偿还债务。我最近在评职称,需要出具征信报告,能不能取消账户冻结,把我从失信名单里移除出去……”7月22日,某大学教授高某军找到银川市金凤区法院执行法官刘云涛。

作为一名高校教授,竟然出现在失信名单,他做了什么?

时间回到今年6月4日,高某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称亲戚许某某借了自己30万元,判决生效后一直未偿还。刘云涛法官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许某某账户上无可执行金额,名下只有一辆车,价值4万元,且查不到其他财产,远远不够偿还债务。且许某某因投资失败导致公司多头欠债,欠款数额巨大无力偿还,已申请破产。

“能不能找他姐夫高某军?当初许某某向我借钱的时候,是高某军给他担保的,法院判决高某军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我们虽然是亲戚关系,但我实在周转不开,也需要用钱,要么让他姐夫还。”高某拿着法院判决书,指着判决书判决部分中的第二项:“由被告高某军对许某某向高某借款30万元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向执行法官刘云涛出示。

原来,当初原告高某在签订与许某某的借贷合同时,许某某的姐夫高某军过于信任小舅子的经营能力,同意签订负连带责任的保证借款合同。这就意味着,如果许某某无力偿还,那么姐夫就有责任替小舅子还钱。

于是,执行法官刘云涛查看了高某军名下的财产情况,发现其名下有2套房产,其中一套小户型房产约80平方米,位于金凤区某小区,市值48万余元,拍卖后足以抵债。刘云涛法官打电话告知高某军法院对本案的判决结果,并明确提出高某军需要对许某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7月22日,就在法院正准备启动拍卖程序的时候,高某军主动联系了执行法官。

“我全然不知自己在失信名单,直到前几天去银行取钱才发现我的账户被冻结了,最近评职称又发现自己的个人征信报告出了问题,还被列入限制高消费名单,询问家人才得知我小舅子的公司亏损严重到这种地步……法官,我现在愿意代他还清债务。”提起担保一事,高某军有后悔之意但也知道躲避没用。

7月25日,高某军代替许某某向高某还清了30万欠款。至此,一桩借贷纠纷案件顺利执行。

以案说法:

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当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时,法院会判决由保证人替债务人偿还债务,所以替人作保须谨慎。保证分为一般保证责任和连带责任担保,两者又有什么区别呢?

民间借贷关系中保证人的保证方式分为两种,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方式都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承担责任,但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却存在着巨大的不同。

民法典第687条规定了一般保证人的法律责任,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民法典第688条对连带责任保证作出了规定,即:“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见,两种保证方式的区别是:“一般保证责任”是当债务人在不能履行债务且经强制执行后仍然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形式。而“连带责任保证”是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形式。可见,连带责任保证比一般保证严厉得多。对借款人而言,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相对有利,但对保证人而言,选择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相对有利。

本案中,高某与许某某及其姐夫高某军三方签订的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由高某军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债权人高某在申请强制执行时,有权选择由许某某还款,也有权选择由高某军偿还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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