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鼎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我委受理的兰海兵与你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本案已于2024年8月16日作出(2024)银仲字第0112号裁决书。仲裁庭经复查,发现已作出裁决书中存在数字错误,故仲裁庭于2024年11月8日作出(2024)银仲字第0112-1号补正书,补正如下:正文第8页第19行起“本案仲裁费955元,由被申请人宁夏鼎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54元”应为“本案仲裁费955元,由被申请人宁夏鼎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54元”。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与你公司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补正书。请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银川市民大厅D区2层204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特此补正。
银川仲裁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