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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转让协议

杨广雄:

根据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04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我本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如下:“1.被告郭生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鹏万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按照年息6%支付原告刘鹏万下欠借款自2018年11月23日至借款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2.被告杨广雄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广雄偿还借款本息后有权向被告郭生旺进行追偿;3.案件受理费2330元,减半收取1165元,由被告郭生旺、杨广雄负担,财产保全费1027元,由被告郭生旺、杨广雄负担。

我本人与案外人杨立林充分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就我本人向你享有的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04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所包含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案外人杨立林,基于上述原因,现向你通知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你直接向案外人杨立林履行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宁0104民初216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支付义务。

(附:债权人:刘鹏万,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彭阳县王哇镇梁壕村梁川队352号,身份证号:642226197502013213,联系电话:13519547655。债务人:杨广雄,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银川市石油城孔雀湖花园2-1-103室,身份证号:642226196504290033,联系电话:13995241689。

债权受让人:杨立林,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彭阳县2#小区31号楼1单元401,身份证号:642226196204210011,联系电话:17395161528。)

刘鹏万

202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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