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广雄:
根据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202民初3932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结果,我本人对你享有到期债权如下:“被告杨广雄欠原告王月琴借款本金200000元,自2018年12月至2019年8月期间,每月28日前偿还6000元,剩余146000元于2019年9月28日前一次性还清,如被告有任意一笔未能按期偿还,则需另行支付违约金42221元,且原告有权就全部款项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4442元,减半收取2221元,由原告王月琴负担。
我本人与案外人杨立林充分协商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就我本人向你享有的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202民初3932号民事调解书所包含的全部债权转让给案外人杨立林,基于上述原因,现向你通知如下:自公告之日起,你直接向案外人杨立林履行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宁0202民初39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支付义务。
(附:债权人:王月琴,女,196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固原市彭阳县白阳镇郑河街农民南街13049号,身份证号:642226196006162821。债务人:杨广雄,男,196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银川市石油城孔雀湖花园2-1-103室,身份证号:642226196504290033,联系电话:13995241689。
债权受让人:杨立林,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现居住于彭阳县2#小区31号楼1单元401,身份证号:642226196204210011,联系电话:17395161528。)
王月琴
2024年11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