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省高级法院公布了一则行政判决书,里面的内容引起了众多打工人的关注:一员工在工作期间与领导发生口角,继而互殴,员工头部受外伤、肋骨骨折。这算工伤吗?
案情回顾:
白某为金风公司员工,担任负极压片工一职,负责把极片推进压片机压,工作时间为18时至次日2时。苏某是白某的上级主管,二人平时并无矛盾。
2021年7月28日20时30分许,苏某在一楼车间看到白某用手推车往生产岗位拉极片,认为白某领取极片的数量超出该公司规定的数量,要求其少拿点极片,但苏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表示不服。随后,双方发生口角,苏某感到未受尊重,先动手用拳头击打白某胸口,继而双方发生互殴,白某受伤,当日被医院诊断为头部外伤及全身多处外伤;左侧第4肋骨骨折。
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为苏某因工作纠纷殴打白某,致使白某受伤,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9月22日,白某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白某不服,申请行政复议。
此后,当地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白某属于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伤害,人社局对该事实认定错误,决定撤销案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对白某的工伤认定重新作出处理。公司不服《行政复议决定书》,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行政复议决定书》是否合法有据。各方当事人对于案涉伤害发生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并无争议,核心在于白某是否为“履行工作职责”而受伤。
结合公安机关和人社局所作的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可以印证白某、苏某二人因白某领取极片的数量超出公司规定,苏某在对白某进行管理时发生争执,其后苏某先动手打白某的胸口,二人继而发展为互殴的事实。
此外,法院认为,苏某与白某二人平时并无矛盾,二人此次争执与苏某的管理行为之间具有较为明显的连贯性。苏某的伤害行为是白某受伤的直接原因,白某受伤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原审法院对某公司的主张不予采纳,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该公司上诉称,白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对互殴的危害有所认知,其遭受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本案事实,白某在一楼车间拉极片过程中,因领取极片数量问题与主管苏某发生争执并互殴导致白某受伤,符合相关规定中关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多个构成要件情形,依法应当认定工伤。
综上,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案例来源:《工人日报》)
以案说法:
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为工伤职工维权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劳动合同法中有关于工伤的规定,是确保工伤职工不被用工单位随意解除合同,且可以享受相应的权益。但是,在没有被工伤认定机构确认为工伤之前,这些合法权益都无从谈及。申请工伤认定的话,需要参考的依据是工伤保险条例。该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钟玉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