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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

兴庆住建交通行罚催字【2024】9号

当事人:宁夏银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500MA76NLFQ6F

法定代表人:闫治军

联系电话:18995000530

地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河北街东侧创享国际大厦1910室

原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对你单位建设的宁夏亚朵X酒店室内装修项目存在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违法行为,于2023年12月13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银综执罚决字2023[0163]号),并于2023年12月13日送达。

因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及2024年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等要求,现催告如下:

根据行政处罚决定(银综执罚决字2023[0163]号)给予你单位如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你单位应当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末日期为法定节假日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将上述罚款执行完毕。

收款单位:银川市兴庆区财政局

开户行:宁夏银行营业部 账号:120010188900008456。

你单位逾期,无正当理由仍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内到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三楼304室(地址:银川市兴庆区贺兰山东路2号,联系人:马保强,联系电话:13409507518)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特此告知。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特此公告送达。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银川市兴庆区住房城乡建设和交通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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