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魏树发) 近日,大武口区法院隆湖法庭审结一起“黑车”拉客出事故的赔偿案件。
2023年2月,苏某驾驶车辆自银川火车站拉刘某返回大武口,因雪天路滑,在行车途中发生侧翻,造成车上人员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苏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在医院治疗,后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刘某要求苏某及保险公司赔偿相关费用,后因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阶段,办案法官根据各方陈述及事故发生情况,查明苏某不具有营运资格,与刘某不认识,其拉乘刘某的行为系有偿拉客,苏某对刘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法官审理认为,苏某投保车辆为“非营运性质”,其驾驶车辆以营利为目的拉乘他人,属于擅自改变保险标的用途,致使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被保险人应履行通知义务。被保险人苏某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在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并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后告知过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依法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苏某对刘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后经二审法院审理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