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李瑞) 未成年人文身,侵害未成年人的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社会参与权等多项权利,关系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近日,贺兰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给未成年人文身引发的侵权纠纷案件,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小黄(化名)在父母离异后长期跟着奶奶生活。2022年,刚满12周岁的小黄结交了一帮校外的“朋友”,在所谓哥们义气的怂恿下,他花600元将胳膊文成两只“大花臂”。一年多后,小黄父亲发现小黄的文身,多次带其去清洗但效果不佳,因觉得会对小黄今后的求职、就业带来很大的不利影响,小黄父亲要求为小黄文身的文身店经营者赔偿文身清洗费、精神抚慰金,并退还文身费。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小黄文身时年满12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其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不能正确判断文身对身体和人格权利造成的损害、影响及其他不良后果。小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在一年多的时间内未能发现文身情形,未尽到应有的监管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文身店经营者在向小黄提供文身服务时,没有核实小黄的真实年龄,也未证明当时在店内张贴了醒目的禁止未成年人文身的标志,行为上存在重大过错。经法官主持调解,双方对赔偿事宜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文身店经营者退还文身费,承担大部分的文身清洗费等赔偿费用并当场付清。虽然文身店经营者已经关店不再从事该行业,但法官仍对其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同时责令小黄的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心关爱孩子的成长,确保教育与责任不缺位。
法官表示,即使未成年人自愿文身,文身店也不能脱责。2022年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对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作出禁止性规定,即“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得胁迫、引诱、教唆未成年人文身”。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不具备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特征,即便未成年人在接受文身服务时是自愿的,也因其年龄智力、社会经验等无法准确辨别行为后果而导致处分身体的承诺无效,文身店或文身服务提供者不能因此免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