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郑芳芳
停车前,明明正对的墙面上贴有禁止停车标识,且停车位置留有锥形桶、水码等障碍物,但赵先生仍旧将车停在了某建设公司院内。因该公司外墙墙皮脱落致车辆受损,赵先生获得了相应的保险赔偿。然而,在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某建设公司及相关物业公司却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后,二被告被判决按照60%的比例支付代偿款。
■【案例回放】
事情要从7月10日说起。
当日,赵先生在将案涉车辆驶入某建设公司院内时,虽然看到对面的墙上贴有禁止停车标识,且在其要停车的位置处留有锥形桶、水码等障碍物,负责该建设公司的物业人员也多次告知赵先生立即将车驶离,但赵先生并未采纳,执意将车停在了该处。
当日下午,该公司外墙墙皮脱落致赵先生的车辆前挡风玻璃、车顶、后视镜被砸损。赵先生当晚向保险公司报案后,保险公司对车辆定损2.4万余元,某汽修公司出具维修结算单,并按照定损金额开具了发票。
在赵先生签署《机动车辆索赔权益转让书》,同意将已取得赔偿款部分向责任方某物业公司等进行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后,该保险公司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赵先生支付赔偿款2.4万余元。
然而,该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未果,将建设公司及物业公司双双诉至法院。
“我方现已赔偿该车辆损失,是正常行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某物业公司、某建设公司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
“你方此前对车辆进行定损维修时,并未通知我方。且事发现场张贴有禁止停车标志,我方已尽到物业管理义务,对损害发生不存在过错,相反,赵先生停放车辆时存在重大过错,我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电子回单备注包含有非案涉受损车辆的信息,我方对车辆维修项目及金额也有异议。”
“物业公司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从未就建筑物可能发生外墙墙皮脱落等安全隐患通知我方,我方对本案发生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当承担损失……”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法官尝试对该案进行诉前调解但未成功,在庭审时三方仍旧处于僵持的局面。
根据庭审中几方透露的信息及提交的证据,综合考虑有关主体应否承担侵权责任及责任大小、被保险人过错、已赔偿数额客观性和合理性、当事人知情参与权利保障等因素后,承办法官最终判决某物业公司、某建设公司按照保险赔偿款的60%,共同支付某保险公司代偿款1.4万余元。
二被告提起上诉后,银川中院于9月14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案说法】
民法典第1253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显然,本案中作为被告的管理人物业公司和脱落墙皮所有人的某建设公司,应当对原告遭受的车辆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本案涉及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代位求偿权。民法典第535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该条款是代位求偿权的出处,援引民法典这一规定的核心要义,保险法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通俗说,就是保险公司向受害者赔付保险赔偿款后,有权向加害者行使代位求偿权。
本案保险公司查看现场后,对赵先生车辆定损为2.4万元,并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赵先生支付赔偿款2.4万余元。但当保险公司行使代位求偿权,以某物业公司、某建设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后,法院最终只判决按照保险赔偿款的60%,共同支付保险公司代偿款1.4万余元。保险公司并未追加向赵先生支付的全部赔偿款,这是为什么呢?
赵先生违反某物业公司、某建设公司要求,擅自将车辆停放在禁停区域,对损害发生亦有明显过错,故法官在判决中减轻某物业公司、某建设公司的赔偿责任,酌定二被告按照60%比例承担某保险公司代偿款。保险人在对被保险人的损失定损时,不会考虑被保险人本人的过错,但保险的范围,也应包括被保险人自己造成的损失。故当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约定支付赔偿金后,行使代位求偿权未能索回的部分,为其应承受的正常经营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