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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代人的继承权之争

本报记者 李娜

父母先后去世,两个子女有权要求继承父母生前遗留的2处房产以及丧葬费、抚恤金。但随着自称为两位被继承人“养女”(去世)的女儿和孙女的加入,这起继承案变得复杂起来。法庭该如何裁决呢?

“二姨起诉的时候,并未提及我母亲的继承权,我母亲是家里的大女儿(养女),继承权怎么被剥夺了呢?我要求对我母亲的应得遗产行使代位继承权。”

“父母在世时,我一直与他们住在现在的房子里,我是父母的二女儿,我为什么不能继承父母的房产?”

“我作为大哥说句良心话,房子你住了7年,省了一大笔钱,这些年你对父母的照顾和赡养,还不及老爷子的孙女呢。”

“我是爷爷奶奶带大的,他们养我小,我养他们老,这是应该的。爷爷病重住院的时候,是我请了护工,是我经常往返医院照顾。”

……

2023年5月10日,原告张甲、被告张乙,第三人黄丙、张丁在法庭上各说各有理。近期,银川金凤区人民法院西湖法庭依法公开审理了本案。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法院认定以下事实:

张某某(男)与曹某某(女)系夫妻关系。原告张甲系二人之女,被告张乙系二人之子,争议双方为亲兄妹关系;第三人张丁系被告张乙之女,为两位被继承人之孙女;第三人黄丙系二人之“养女”张戊之女。

2016年9月19日,曹某某逝世,单位发放丧葬费、抚恤金合计145091元。其后,由儿子张乙办理了安葬事宜。丧葬费、抚恤金由张乙的女儿张丁领取。

2022年12月14日,张某某逝世,由被告张乙办理了安葬事宜。张某某去世后,应发放抚恤金58824元、丧葬费27360元。因原、被告之间产生纠纷,该费用暂未发放。

张戊是曹某某、张某某的侄女,多年前从山东来到宁夏,与曹、张夫妻以父母子女关系相称呼。因其到宁夏时已达就业年龄,双方并未办理正式收养手续,现有证据也不能证实双方之间存在抚养关系。张戊已因病于2019年7月5日逝世。

曹某某、张某某夫妻生前在银川市金凤区、兴庆区各有房屋一套。一套由原告张甲居住,一套由其孙女张丁居住。

“我母亲2014年确诊癌症后一直在山东治疗,2019年去世。对于姥姥、姥爷只能尽到探望、照抚的义务,经济上未予支持。”被告黄丙实话实说。

“金凤区的房子虽在奶奶名下,但事出有因。当时爷爷奶奶有福利房购房名额,家里其他人都无力购买,因我手头宽裕,就和丈夫王某支付购买,我有购房付款凭证可以证明。”孙女张丁据理力争。

综合以上事实,西湖法庭经审理认为,原告张甲及被告张乙均系曹某某、张某某亲生子女,属于第一顺位继承人。张戊虽与两位被继承人以父母子女相称,但经庭审查明,双方之间未办理领养手续,相互之间未形成抚养关系,其后来的看望行为应视为亲人间正常的走动,故其女儿第三人黄丙主张代位继承权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第三人张丁提供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对奶奶张某某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故对张某某遗留的合法遗产份额,可酌情考虑适当分割。

曹某某名下的两套房屋中,由孙女张丁居住的房屋,房款由其夫妇支付,有证据证明是其所有房屋,不在遗产范围内;由女儿张甲居住的一套房屋,则应作为父母的遗产进行继承。

最终,法庭作出如下判决:

一、曹某某名下位于兴庆区的房屋由女儿原告张甲继承,并向其兄张乙支付该房屋的遗产分割款101667元,向张丁(被继承人孙女)支付房屋遗产分割款16666元;

二、第三人张丁向原告张甲返还曹某某名下抚恤金64735元;

三、张某某名下抚恤金58824元,由原告张甲及被告张乙各领取25000元;由第三人张丁领取8824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1127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第1130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本案中,孙女张丁自小与爷爷奶奶共同生活,爷爷张某某在养老院及生病住院期间,张丁进行了主要的照料、照看,并支付了各项费用,故酌情应继承部分遗产。

法官提醒,遗产的分割固然重要,但亲情更加珍贵。亲人之间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多包容、多交流,才能让家族成员更加和谐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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